其實...我可以想像, 開一家新創公司, 找原公司的HR主管過去當營運長, 難怪會被老東家認為有惡意挖角員工的嫌疑.
但在法律上不是這麼一回事. 研發團隊的大老闆走了, 底下人心浮動也很正常, 尤其是如果原來的研發主管在團隊認為能力很高的時候, 就更是如此. 如果公司無法找出證據來證明離職員工原本沒有離職的意圖, 就難認定是新公司的惡意挖角.
至於競業禁止, 現在法律明文規定沒有補償條款的競業禁止是無效的了. 原公司雖然單方面提存了競業禁止補償金, 但員工沒有同意這個補償條件, 原本簽訂的競業禁止 (沒有補償金的條文), 也就沒有法律效力...